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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行业环境、社会和治理(ESG)披露指南

2025-07-08 浏览量:

(2025年6月11日,经第五届会员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信托公司围绕环境、社会和治理(以下简称ESG)议题高标准落实环境管理要求、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健全完善公司治理,加强ESG信息披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指导意见》《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关于转发<央企控股上市公司ESG专项报告编制研究>的通知》《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ESG,指信托公司在环境、社会和治理三个方面的工作和绩效,是影响利益相关方决策以及衡量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关键因素。本指南所称ESG议题指附件《信托行业环境、社会和治理(ESG)指标体系》中所对应指标。

第三条  本指南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且已成为中国信托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的信托公司。

第四条  信托公司可按照本指南及相关规定将公司ESG信息披露于《信托公司年度环境、社会和治理(ESG)报告》《信托公司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或《信托公司年度社会责任报告》(以下统称为《环境、社会和治理(ESG)报告》)等。

第五条  协会在监管部门指导下,引导信托公司开展ESG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章 目标与原则

第六条  信托公司应不断提高ESG治理能力和绩效水平,强化ESG治理、实践和信息披露,防范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提升自身的环境、社会和治理表现,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  信托公司披露ESG信息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双重重要性:信托公司应当结合自身所处行业和经营业务的特点等情况,识别每个议题是否预计在一定时期内对公司商业模式、业务运营、发展战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融资方式及成本等产生重大影响(财务重要性),以及信托公司在相应议题的表现是否会对经济、社会和环境产生重大影响(影响重要性),并说明对议题重要性进行分析的过程。

(二)实质性:披露对信托公司及其利益相关方产生重要影响的ESG相关信息。

(三)可比性:采用一致的ESG信息披露框架和指标,可以与信托公司不同时期提供的信息进行比较,以及与其他金融机构特别是其他信托公司或者从事相似经营活动、具有相似业务模式的金融机构提供的信息进行比较。若统计方法变更或另有依据的,应作出说明。

(四)真实性: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如实反映信托公司在环境、社会、治理方面的表现,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五)一致性:ESG信息披露数据统计口径原则上应与上报其他主管部门的数据统计口径保持一致。若统计口径发生变化或采用多口径报送的,应解释不同之处及变动原因。

(六)及时性:ESG信息应当具有及时性,能够及时满足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求。

第八条 信托公司董事会应承担绿色信托等ESG工作主体责任,提高政治站位,负责制定ESG发展战略,对公司ESG整体工作进行指导,并对中高层级管理人员和各职能部门工作进行监督评价。

第三章 披露框架

第九条 信托公司ESG报告披露框架应包括前言、公司信息、ESG议题和附录。

第十条 前言包括但不限于报告名称、报告范围、报告期间、报告编制依据或参照标准、数据说明、报告发布形式和获取方式等。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简介、公司发展历程、公司股权结构、公司主营业务介绍、企业文化、年度荣誉奖项和年度业绩指标等。

第十二条 ESG议题包括但不限于附件《信托行业环境、社会和治理(ESG)指标体系》中所对应指标,信托公司应围绕环境、社会和治理三大维度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定量数据和定性描述。

第十三条 附录包括但不限于术语、定义、关键绩效表和报告索引表等。

第四章 ESG议题披露内容

第十四条 环境维度。信托公司应披露绿色信托、绿色运营和气候变化应对等方面采取的政策、措施和绩效。具体披露内容如下:

(一)信托公司绿色信托业务的开展情况及其对环境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绿色信托组织管理与能力建设、绿色信托产品与服务概况、绿色信托产品与服务创新、绿色信托产品与服务后评价等情况。

(二)信托公司运营活动对环境产生的影响以及相应的环保措施实施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低碳发展目标制定与战略措施、资源消耗、废弃物排放和绿色环保行动与措施等情况。

(三)信托公司在气候变化应对方面做出的努力,包括但不限于温室气体排放、温室气体减排管理和气候环境风险管理等情况。

第十五条 社会维度。信托公司应披露社会贡献、客户权益和员工权益等方面采取的政策、措施和绩效。具体披露内容如下:

(一)社会贡献,包括但不限于履行纳税义务、响应国家战略、服务养老产业、扶持小微企业、支持基础设施建设、服务战略新兴产业、助力公益慈善、服务人民美好生活和推动行业发展等情况。

(二)客户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提升产品与服务质效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情况。

(三)员工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招聘与就业、员工薪酬与福利、员工健康与安全、员工发展与培训和员工满意度等情况。

第十六条 治理维度。信托公司应披露在公司治理体系、ESG治理、信托文化建设、内部控制管理、风险管理、合规管理、反腐倡廉、商业道德与声誉管理等方面采取的政策、措施和绩效。具体披露内容如下:

(一)公司治理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党建引领、治理制度体系、所有权职责、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与高级管理层、多元化构成和董监高薪酬管理等情况。

(二)ESG治理,包括但不限于ESG组织管理与能力建设等情况。

(三)信托文化建设,包括但不限于信托文化体系建设

和信托文化活动开展等情况。

(四)内部控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制度建设和内部审计等情况。

(五)风险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制度建设、风险管理与控制等情况。

(六)合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制度建设、合规管理与审查等情况。

(七)反腐倡廉,包括但不限于制度建设、廉洁管理与成效等情况。

(八)商业道德和声誉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道德和声誉管理等情况。

第十七条  指标内容、定义及计算方法可参考附件《信托行业环境、社会和治理(ESG)指标体系》。

第五章 披露要求

第十八条  鼓励信托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ESG相关信息。披露信息可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南附件内容,鼓励信托公司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披露符合ESG议题的数据和描述。

第十九条  信托公司ESG信息披露的报告期间应与其年度财务报表的报告期间保持一致。

第二十条 信托公司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相关指标数据进行追溯调整,有调整的需在最新一期报告内注明。

第二十一条 信托公司可就报告期间披露的所有数值披露上一报告期间的可比数值。如果定性的信息有助于信息使用者了解报告期间的可持续信息,公司可自行披露与此类信息有关的可比信息。

第二十二条 鼓励信托公司在《环境、社会和治理(ESG)报告》中采用指标索引的方式,展示报告议题体系,提供相关议题概况,指引报告使用者检索相关信息等。

第二十三条 鼓励信托公司按照本指南开展ESG信息披露工作,并向协会报送《环境、社会和治理(ESG)报告》。协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信托公司ESG信息披露优秀案例征集,宣传ESG信息披露优秀成果,展示行业正面形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指南经协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指南由协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附件:信托行业环境、社会和治理(ESG)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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